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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保護令

  • 發布日期:113-01-27
  • 發布單位:婦幼警察隊

保護令不是終止暴力的萬靈丹,只是暫時保護傘,但是我們可以藉由保護令來遠離家庭暴力的傷害。

一、何謂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指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暴力、言詞暴力對待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

二、您適合哪一種保護令?

每個人所面對的獨特情況,沒有絕對的合適標準,您可考量自身危險程度、安全需求、條款需求來選擇聲請保護令的種類。若您正在面臨緊急情形,您可自行聲請暫時保護令,或者請警察、檢察官替您聲請緊急保護令。若您的安全情形已經比較穩定,您可自行聲請通常保護令。再次提醒,您僅能自己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必須由主管機關(家暴中心)、警察或檢察官替您聲請。

三、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 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
  • 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 有效期限: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
    • 禁止施暴令。
    • 禁止接觸令。
    • 遷出令。
    • 遠離令。
    • 暫時使用令。
    • 暫訂監護令。
    • 暫時探視令。
    • 給付租金、扶養費令。
    •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所害費用令。
    • 戒治令。
    • 給付律師費用令。
    •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令。
    • 其他必要之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
    • 審理期:每個法院、每個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可能一週內~一個月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
    •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 緊急保護令
    • 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 審理期: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四項規定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四、保護令執行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