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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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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性騷擾案件之處理?

  • 發布日期:113-01-27
  • 發布單位:婦幼警察隊

  1. 性騷擾防治法本於保護人身安全與尊重個人身體自主權之理念,特別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課以防治義務,期待透過集體的力量,提昇人民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尊重,使社會大眾對性騷擾防治與相關議題建立正確、基礎的觀念。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為嚇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亦新增性騷擾行為之行政制裁與性騷擾罪之刑事處罰。
  2. 如何區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 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若符合以上要件,則構成刑事案件,依規定受理偵辦後,移送各地檢署偵辦;另關於行政部分,符合第性騷擾第25條仍可提出行政申訴。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兩者可同時併行。
  3. 性騷擾?性侵害?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於構成要件如何區分?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為告訴乃論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為非告訴乃論: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
    • 若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猥褻行為,應符合性騷擾防治 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若是控制被害人行動,且時間足夠被害人達抗拒程度則應構成猥褻罪。若實務上處理發生疑義時,應向檢察官請示。
  4. 關於性騷擾案件處理:
  • 受理義務:
    • 受理報案並紀錄。
    • 依單一窗口規定受理。
    • 依職權處理並詳實紀錄。
    • 填寫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 調查義務:
    • 身分調查:加害人不明、不知有無任職單位時,應先進行加害人身分調查。
    • 事件調查:加害人為無業遊民或無所屬機關,應立即進行事件調查。
    • 移送義務: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且被害人提出告訴,將案件移送所轄地方檢察單位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