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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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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請求警察機關給予治安顧慮人口相關資料,警察機關得否提供?

  • 發布日期:113-01-27
  • 發布單位:婦幼警察隊

法規依據:

(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

(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 不得提供。理由如下:

(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係指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

(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該個資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基於前揭條文,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下,警察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治安顧慮人口資料給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