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作業流程
作業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主管機關流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及軍事監獄、檢察機關、法院之加害人刑期屆滿、假釋出獄、赦免通知書、緩起訴處分書、緩刑及免刑宣告之判決書時,應將是類判決書影交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俾利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至其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報到並辦理登記。 警察局及分局流程: 1.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書面通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於指定時間備妥身分證等相關資料向婦幼警察隊報到及辦理首次登記。 2.警察局於加害人首次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身分證等相關資料,以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動登記。 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通知函」應合法送達加害人,並製作送達證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