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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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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之申訴篇

  • 發布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婦幼警察隊

  一、申訴期限: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二、申訴方式: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規定。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  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