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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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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犯錯,父母要負責嗎?

  • 發布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婦幼警察隊

       父母身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為了避免孩子的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在孩子未成年之前,需要為他們的行為負起監督、教養的責任。(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人)

        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是以年齡區分當事人能否做完整的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做符合他年齡的事情,譬如自行購買文具或收禮物,若是做超過其年齡的事,如10歲兒童去買汽車簽定買賣契約就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承認;而民法187條規定法定代理人若未盡到監督責任,就必需負賠償別人的責任,且事件發生的當下,若未成年人能知道自己行為的結果,意即分辨此事的對錯(辨別能力),此時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就需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