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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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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在法律上的規定

詐騙在法律上的規定
  • 發布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婦幼警察隊

詐騙在法律上的規定是指故意施用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受騙,進而交付財物,「施用詐術」就是常說的詐騙手法,如網購導致個資外洩,或接到冒充電商電話,因操作問題希望民眾提供信用卡或銀行帳戶資料。

    詐欺犯罪為刑法第339條規定,今年更修正公布第339-4條為若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多種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或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上述情形之一,還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今(112)年6月亦通過洗錢防制法的修正案,其中增訂的15-2條文,明文禁止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之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詐騙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收取款項,實務上因社會新鮮人無工作經驗,當被要求交付銀行帳戶、提款卡以利後續薪水發放時多不疑有他,直到該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才發現受騙。(小提醒-求職的薪資帳戶只要交付帳戶影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