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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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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措施

  • 發布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婦幼警察隊

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措施

考量性侵害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與壓力,性侵案件相較其他刑事案件有更多保護措施,今(112)年2月15日修正並施行性侵害防治法(以下稱性防法)共56條(除第13條在112年8月15日施行外),以下以性防法與實務運用簡介被害人在報案後受到的保護。

一、有親屬或專家陪同被害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若被害人未成年且未婚,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專業人士,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協助被害人面對司法流程。(性防法第18條)

二、保密原則

(一)身分保密

    警察機關製作性侵害筆錄時,被害人的資訊皆以代號對照表顯示,以避免被害人真實身分曝光。後續任何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也不會出現被害人名字,或可推測的被害人相關資料。

(二)媒體或網路平台的保密

    以個資法規定的個人資料分為直接識別的個資如被害人就讀的學校名稱與學號,上述資訊能輕易搜尋到被害人的身分;或間接識別的個資,間接識別雖然沒有直接指名道姓,但與其他資料組合仍能識別特定人,如暱稱或網路帳號,經過連結被害人身邊友人仍可以辨識出被害人。

(三)審判保密

    我國的法庭審理原則上是公開進行,惟性侵害案件除非經過被害人同意,且法官認為有必要外,皆不公開。被害人不必擔心有他人旁聽。(性防法第27條)

三、隔離訊問

    考量案發後每個人心理素質不同,在被害人必須重新回憶被害過程中,法院會考慮利用科技設備或法庭外適當的地點訊問,藉此隔離加害人與被害人。

四、加害人禁制措施

      加害人為了自清言語攻擊被害人,如「被害人性生活複雜」,「被害人勾引且同意發生性行為」,此類的批評讓掙扎是否報案的被害人承受被檢討的壓力,有時還會造成被害人的自殺意念及行為。性防法規定法官可以禁止此類的歧視作為法律的攻防手段。

五、對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的協助

(一)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流程

   

(二)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

    第19條規定,由相關專業人士如心智科或精神科醫師、特教老師在場協助詢問筆錄。

(三) 早期鑑定模式

        早鑑項目分為理解及表達能力、證詞可信度、急性壓力症、創傷後壓力症4個主要鑑定項目,且有5大階段第1階段為受理

案件,由醫院受理家防中心轉介的早鑑案件,第2階段為減述偵

訊筆錄,由團隊共同討論適合被害人問訊模式,以檢察官為主要

訊問者,過程中由醫師、心理師協助訊問,第3階段為醫師診斷及社工師與家屬晤談,第4階段為臨床心理師評估後的心理衡鑑,第5階段完成早期鑑定報告。

 

法條參考:

性侵害防治法第18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性侵害防治法第27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